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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新建烟花爆竹仓储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擅自动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撤出相关人员,对该库房予以查封整顿,责令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设施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减少、预防和消除风险隐患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企业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特别是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不仅无法保障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与实际建设的一致性,而且后期投用的安全风险极大。加之本案发生时间恰逢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有力震慑了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长期处于租赁状态,但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时作业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该企业涉案车间因疫情等多方因素影响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在隐患整改期间主动封闭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区域,并组织合作方从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积极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指导,以案为戒,组织企业全员召开专项安全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举一反三、全面查改安全事故隐患,并对下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裁量范围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总结分析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只包不管、以包代管一直是高频问题。租赁单位在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中缺位,承租单位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就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量出现。本案通过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以案释法,充分向企业阐明租赁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缺位的现象,指导双方明确各自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特别要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双方推脱搪塞,不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同时在裁量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和整改积极性等从轻处罚情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现阶段市场主体多元化,厂房租赁行为日渐增多,因管理缺位造成的事故亦频发,此案提醒执法人员要以现场安全管理为导向,深入查找涉及多方管理的企业各自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同类问题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3.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地上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封堵。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设施维保的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检查,通过调阅检测当天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出现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的任一楼层进行具体部位检测,便出具了“正压送风系统运转正常”的年度检测报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过程中,涉事企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前期未被行政处罚过,外部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经集体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社会单位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委托单位的消防安全,劣质服务可能会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服务质量核查,充分厘清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的责任边界,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服务机构、委托单位、监管部门“共治共管”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良性局面,有效维护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本案涉事企业在明知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吊顶封堵的情况下,依然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此类现象在维保和检测市场绝非偶然现象,严肃追究业主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释放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对于提升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结合违法情节,统筹考虑单位前期管理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较轻的量罚幅度实施处罚,有助于减轻疫情下企业负担,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