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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合同之一,在经济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它的无处不在,所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很多纠纷。在供水企业,采购是整个生产经营中重要一环,买卖合同无疑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何控制买卖合同的风险防止纠纷的发生,使它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也是供水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课题。供水企业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如何运用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确在实践中值得探讨与分析。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当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或者,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在先履行义务一方还没有履行自己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后履行一方的权利受损。为了解除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权制度。当然这种抗辩权只适用于诸如买卖合同这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使对方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称为延缓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履行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其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要求抗辩者忠实于合同,并愿意依合同而给付,追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实现合同的目的,这属于抗辩权的重要性质特征,而区别于其他的履行拒绝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抗辩权的法理是: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一方自然有权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是当事人交易活动的一个常识性问题,也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自我保护本能。但也有人对此作机械理解,把后履行者所行使的对先违约者的这种抗辩权也认作是一种违约,就会出现实践中不加区分地以双方违约论处的不正常情况,法律如果规定抗辩权就可以有助于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0条也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两个条款确立了我国法律的双方违约制度。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明确区分出双方违约与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各自适用范围。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这才会构成违约。在许多情况下,虽然双方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构成双方违约。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律后果上看,双方违约制度与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也是不一样的。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分别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而双方都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延期对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的效力;二是己方违约的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其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正是对先履行抗辩权作了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②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③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有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的。④须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⑤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拒绝己方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受领对方的履行,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先履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作出严格限制,使该权利之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我国,一方违约以后如何确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确定非违约方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是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在供水企业中,采购价格高、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往往是大型工程中所必须用到的,关系到整个供水工程的好坏,而且供水工程经常是时间紧、任务重,但如果出现供货方违约情况,该如何处理呢?违约究竟达到什么程度,供水企业该行使自己的先履抗辩权,且用什么方式行使抗辩权才不会造成双方违约的情形,能最大限度保证工程进度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应是在实践中要严格掌握控制的。下面就分别对买卖合同中存在的几种具体情形进行讨论:
(1)延迟履行:
履行买卖合同时,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而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行使先履抗辩权拒绝支付其他货款,这种卖方延迟履行的情况时常发生,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货物交付时间及每一步货款支付时间,可有效防范此种风险。
(2)瑕疵履行: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买方能否行使先履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有很大难度。因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该瑕疵要达到何种程度,买方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又不造成违约,这个标准在实际中的确难以把握。现在一般的做法为: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货物有瑕疵,买受人应有权拒绝受领,并要求出卖人修补、替换,这样在交付无瑕疵之物与价金的支付之间可成立抗辩权。如果仅为部分货物有瑕疵,则可以拒付该部分的货款。如果买受人已经受领,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对于有一般瑕疵的货物不得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货款;但对于重大、隐蔽的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允许买受人拒绝支付货款。所以提醒供水企业中对于货物的瑕疵,一定要在卖方交付时做好检查、检验工作,一旦发现瑕疵,及时保留原始证据,并向卖方明示,有效行使先履抗辩权。
(3)部分履行:
对买卖合同卖方作出部分履行,买方可否拒绝受领的问题,学理上一般认为,若仅是少量的不足,且斟酌当事人利益及交易习惯,一般不得拒绝受领;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足,则可以拒绝卖方的履行,并援用先履抗辩权,拒绝履行买方自己的义务。如果买方已经受领了卖方的部分履行,则必须作出相当于卖方已履行部分的对价给付。但无论如何,一方已受领履行以后,不得以对方未履行而援用先履抗辩权,只能就对方未为履行部分援用先履行抗辩权。
以上是对先履行抗辩权在买卖合同实践中的几种行使情况,虽然实际执行中困难重重,许多标准无法律明文规定、无法确定。但只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签订完备买卖合同条款,时刻对照合同履行,做好卖方交货、买方验货、机器设备运行的各项原始记录,并保管好这些证据,一旦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则可具体考虑行使买方的先履行抗辩权,保证整个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避免损失。
水务集团 董金凤